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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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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设立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院校的设立,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 《宗教事务条例》 | 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处的和名称; (二)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 (三)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 (四)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 (五)有管理规章 | 《宗教活动场所年检办法》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促进宗教活动场所自身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予以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年度检查(以下称“年检”)主管部门是该场所的登记主管部门。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 遵守国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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